-- 行業分類資質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標準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執業資格證書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 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 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
(四) 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 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 具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二級執業資格證書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 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 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四) 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 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 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二) 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
(三) 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四) 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報告的能力;
(五) 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 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
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地震動參數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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